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宋旭)近日,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檢察院收到潘某某、劉某等4人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的判決書,法院依法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間,被告潘某某、肖某某以及劉某兄弟2人,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,分別在湘鄉市梅橋鎮、山棗鎮、湘潭縣烏石鎮等地,采用“判山”的方式砍伐當地村民自留山中的林木。經湘潭市林業局價值認定,被告潘某某、肖某某2人濫伐林木價值共計302231元;被告劉某兄弟2人濫伐林木價值共計248019元。
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容易,修復難。針對潘某某等4人濫伐林木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,岳塘區人民檢察院強化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的辦案聯動,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,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。
2024年6月17日,岳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。庭審中,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,出示了大量證據材料;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此基礎上,宣讀了公益訴訟起訴書,并就潘某某等人濫伐林木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行為,出具了生態修復專家意見書等,訴請判令被告潘某某、肖某某以及劉某兄弟2人,通過植樹造林、補植補種、撫育護林等措施,做好生態環境修復。
6月28日,岳塘區人民檢察院收到本案判決,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,在判決潘某某等4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,判決潘某某、肖某某承擔更新造林28.46畝、栽植一年生樹苗3770株的生態修復責任;判決劉某兄弟2人承擔更新造林25.84畝、栽植一年生樹苗3380株的生態修復責任。
檢察官提醒:森林是構建生態環境的主要自然因素,對生態系統的功能和平衡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。濫伐林木會造成森林的生物多樣性破壞,降低森林的生態調解功能和空氣凈化能力,加劇水土流失。若需砍伐樹木,必須向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,按照規定的地點、數量、樹種進行采伐,無證濫伐林木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,甚至可能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第56條第1款: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,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;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,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,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345條第2款(濫伐林木罪)違反森林法的規定,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數量較大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量巨大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組稿:李翔 陳佳婧
責編:李翔
一審:李翔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